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小型船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法律客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3种观点: 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详细规定了渔业许可证申请、有效期和续期、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异,建议查阅最新法规获取准确信息。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内容:1. 渔业许可证申请:该条规定可能会详细说明申请渔业许可证的程序、要求和所需材料。这可能包括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渔船登记证明、渔业经营计划等。2. 渔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该条规定可能会规定渔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以及续期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可能规定每个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在到期前提交续期申请。3.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该条规定可能会包括一些渔业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这可能涉及到禁止捕捞某些鱼类、规定最低捕捞尺寸、禁止使用特定的捕捞工具等。4. 渔业执法和处罚:该条规定可能会详细说明违反渔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这可能包括罚款金额、吊销渔业许可证、暂停渔业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不同的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因此,您可能需要查阅最新的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中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限制渔业资源的捕捞数量和捕捞方式,以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渔业资源的变化和问题。同时,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渔业资源的养殖和保护效益。此外,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划设和管理,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域,保护重要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最后,加强渔业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安徽省的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在长江禁渔期内钓鱼确实违法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最好不要去长江钓鱼,一旦被发现,轻则警告,重则罚款。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中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法律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于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和限捕。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的状况,调整需要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的苗种、亲体。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和蟹苗及沿海的鳗鱼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禁渔期捕鱼的行为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人如存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捕捞的行为,不但目光短浅,更是违法犯罪。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让子子孙孙都吃得上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通通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使用进行禁用的渔具、捕捞管理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活动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国家规定一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犯罪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问题罚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出售非法捕捞物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水库投肥养鱼是有法律规定的,水库投肥养鱼导致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为加强水质管理,保护我县有限的水库水资源,从源头上控制人为造成水库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严禁污染饮用水源”、“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到位”的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中小型水库一律禁止使用化肥和畜禽粪便养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另外,如果是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就严禁从事任何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投肥养鱼就属于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投肥养鱼,但是投肥养鱼属于排污行为,肯定是可以找到禁止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水库投肥养鱼是有法律规定的,水库投肥养鱼导致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为加强水质管理,保护我县有限的水库水资源,从源头上控制人为造成水库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严禁污染饮用水源”、“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到位”的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中小型水库一律禁止使用化肥和畜禽粪便养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禁用的具体渔具为帆张网、地笼、滩边罟、网笼、密眼箔等。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一、禁用渔具有哪些1、禁用渔具如下:(1)拦河网、绝户网、抬网、打网、璇网、粘网;(2)各种形式的地笼;(3)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禁用渔具怎么处罚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法律依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 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