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在规定加盟商违约责任时,往往是采取极端的处罚方式: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即以重罚防范违约。但是,对特许人而言,加盟店是极其宝贵的资源,特别是在加盟店数量较少时,更为珍贵。没有规模化,就没有足够的收益维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就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对特许经营的理解,不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规定。因此,搞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特许权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权,即加盟店必须执行特许人制定的管理规范,按照统一的要求对加盟店实施管理。加盟店的日常经营行为,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加盟店的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时间比较长。这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方面的基本特性,在纵向上表现为时间的持续性,在横向上表现为内容的复合性,纵横交错,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整体性、全面性。在这样一个持续、复合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方面违约行为难免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繁多。因此,简单地对加盟商的违约予以重罚,不仅有违特许经营的规律,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面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时,特许人往往是爱恨交加、左右为难。"有法不依,胜于无法",如果在加盟商违约时不依约处罚,无异于放纵违约,导致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逐渐失控,最后两败俱伤。如何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呢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性、复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相应地予以体现。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违约行为进行具体化,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欠费行为,即拖欠各种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违章行为,即违反特许人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三是侵权行为,即侵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将违约行为规定清楚,这是处罚违约的前提。如果违约行为规定不具体、不清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往往容易发生争议,难以实施处罚。2.设定适合特许经营体系要求的处罚方式。从管理角度讲,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对加盟商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行政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通过行政化的处罚,以纠正违规行为为目标。当然,处罚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要求,对于管理要求较高的体系,处罚方式应当更多、更有针对性,相反,对于管理要求较少的体系,处罚方式可以简单一些。3.规定逐步加重的违约责任。在规定违约责任时,不应"一步到位",解除合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不应适用。如同学生违纪行为一样,学校均应以教育为己任,显然不能简单开除了事。发展加盟商是不易的,特别是在特许经营体系的成长期,加盟商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放纵加盟商的违约,在加盟商违约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逐步加重的处罚,既给予加盟商改正的机会,也不至于左右为难。总之,特许经营合同就是特许人管理加盟商的"宪章",违约条款就相当于"行政处罚法",只有构建一个系统、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第3种观点: 允许特许者违约也就是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以下一些情形:一、被特许人行将陌路。二、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无故连续停业,超过一定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为5天)。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作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四、被特许人欺诈特许人。五、被特许人诋毁特许人商誉。六、被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的约定且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义务、改正违约行为,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七、被特许人被行政干预。八、法院判决被特许人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九、被特许人在收到应向特许人付费的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不偿付属相关款项,特许人可解除合同。一、拿其他公司商标可以签加盟合同吗不可以。如果自己没有注册商标,是不可以拿其他公司的商标来签加盟合同的,因为并没有签署加盟合同的权力,所签署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必须是特许人所拥有的才行。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有哪些?特许经营的内容:一、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二、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允许特许者违约也就是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以下一些情形:一、被特许人行将陌路。二、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无故连续停业,超过一定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为5天)。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作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四、被特许人欺诈特许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五、被特许人诋毁特许人商誉。六、被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的约定且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义务、改正违约行为,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七、被特许人被行政干预。八、法院判决被特许人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九、被特许人在收到应向特许人付费的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不偿付属相关款项,特许人可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在规定加盟商违约责任时,往往是采取极端的处罚方式: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即以重罚防范违约。但是,对特许人而言,加盟店是极其宝贵的资源,特别是在加盟店数量较少时,更为珍贵。没有规模化,就没有足够的收益维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就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对特许经营的理解,不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规定。因此,搞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特许权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权,即加盟店必须执行特许人制定的管理规范,按照统一的要求对加盟店实施管理。加盟店的日常经营行为,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加盟店的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时间比较长。这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方面的基本特性,在纵向上表现为时间的持续性,在横向上表现为内容的复合性,纵横交错,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整体性、全面性。在这样一个持续、复合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方面违约行为难免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繁多。因此,简单地对加盟商的违约予以重罚,不仅有违特许经营的规律,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面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时,特许人往往是爱恨交加、左右为难。"有法不依,胜于无法",如果在加盟商违约时不依约处罚,无异于放纵违约,导致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逐渐失控,最后两败俱伤。如何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呢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性、复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相应地予以体现。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违约行为进行具体化,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欠费行为,即拖欠各种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违章行为,即违反特许人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三是侵权行为,即侵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将违约行为规定清楚,这是处罚违约的前提。如果违约行为规定不具体、不清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往往容易发生争议,难以实施处罚。2.设定适合特许经营体系要求的处罚方式。从管理角度讲,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对加盟商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行政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通过行政化的处罚,以纠正违规行为为目标。当然,处罚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要求,对于管理要求较高的体系,处罚方式应当更多、更有针对性,相反,对于管理要求较少的体系,处罚方式可以简单一些。3.规定逐步加重的违约责任。在规定违约责任时,不应"一步到位",解除合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不应适用。如同学生违纪行为一样,学校均应以教育为己任,显然不能简单开除了事。发展加盟商是不易的,特别是在特许经营体系的成长期,加盟商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放纵加盟商的违约,在加盟商违约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逐步加重的处罚,既给予加盟商改正的机会,也不至于左右为难。总之,特许经营合同就是特许人管理加盟商的"宪章",违约条款就相当于"行政处罚法",只有构建一个系统、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第3种观点: 允许特许者违约也就是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以下一些情形:一、被特许人行将陌路。二、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无故连续停业,超过一定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为5天)。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作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四、被特许人欺诈特许人。五、被特许人诋毁特许人商誉。六、被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的约定且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义务、改正违约行为,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七、被特许人被行政干预。八、法院判决被特许人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九、被特许人在收到应向特许人付费的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不偿付属相关款项,特许人可解除合同。一、拿其他公司商标可以签加盟合同吗不可以。如果自己没有注册商标,是不可以拿其他公司的商标来签加盟合同的,因为并没有签署加盟合同的权力,所签署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必须是特许人所拥有的才行。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有哪些?特许经营的内容:一、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二、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